下载:太仓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一览表(2015版汇总).xls
分类 | 自主创业 | |||||
名称 |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 | 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 创业带动就业用工补贴 |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 一次性创业补助 | 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 |
优惠政策内容 | 经SYB创业培训课程培训合格实施创业的,可申请5-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政府全额贴息),期限2年。其中经IYB创业提升模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创业人员可申请20万元的第二次贷款(政府按基准利率贴息),期限2年。 | 给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核定,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6个月。 | 除按现行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外,按当年度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用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24个月。 |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 1、可申请10-30万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金额贴息,期限2年。 2、享受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6000元。(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各发放补贴3000元)
| 一次性给予自主创业补贴2000元。 | 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单位租金补贴,补贴期限3年。 |
适用对象及条件 | (一)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持有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持有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人员; 3、具有一定创业能力、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 4、持有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5、政府新出台政策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夫妻双方不得分别作为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 本市户籍人员经创业培训合格后实施创业,以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本市城乡居民经创业培训合格并实施创业后,录用本市户籍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当年度退伍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1、小额担保贷款享受对象:本市户籍参加创业培训合格且毕业后5年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非本市户籍的国家211、985工程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来太创业的。 2、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享受对象:上述小额担保对象在太仓市创办实体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本市户籍经创业培训合格后实施创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6个月后,经认定正常经营的。 | 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创业人员进入经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活动的。其中非本市户籍国家211、985工程高校毕业生必须是在毕业年度内。 |
申请主体 | 个人 | 个人 | 个人 | 高校毕业生 | 个人 | 创业孵化基地 |
携带资料 | (一)申请人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申请人夫妻双方);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创业培训结业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包商场场地或柜台、承包企业车间、农村种植、养殖等农副业项目的承包合同或承包协议书);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存折)的复印件; (六)太仓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出具的推荐书(一式两份); (七)反担保有关资料: 1、房地产抵押反担保。必须是闲置的本地房产(有商业贷款尚未还清的不予抵押),同时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和经过备案的房地产他项权证。 2、第三方责任人个人信用反担保。担保人限于职业稳定且月收入3500元以上的人员同时需提供担保人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本人同意提供反担保的证明。 | 持《太仓市企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持证人员情况表》及社区(村)公示回单(初次申请者需公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 1、10-30万贷款所需资料:参照我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流程执行。 2、一次性开业扶持补贴申请资料: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或完税凭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太仓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等相关材料。 |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创业培训合格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实体照片等相关资料。 | 到创业孵化基地所在镇(区)劳动保障机构领取相关表格。 | |
经办机构 | 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 | 镇(区)劳动保障机构 | 镇(区)劳动保障机构 | 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办理;非本市户籍的211、985工程高校毕业生到市就业促进科办理。 | 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 | 市就业促进科 |
文件依据 | 太人社就(2012)3号 | 太政规[2011]14号 | 太政规[2011]14号 | 太人社就[2014]1号 | 太政规[2011]14号 | 太人社就[201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