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露天工作以及高温作业人员:由每人每月160元提至200元,支付4个月
■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今年不再设具体额度,由企业以集体协商等方式确定
市人社局消息,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高温环境下的劳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省人社厅正式公布了我省《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今年室外露天工作以及高温作业人员夏季高温津贴由去年每人每月160元提至200元,支付4个月总计800元;而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高温津贴标准今年不再设定具体额度,由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等方式确定。我市参照执行。
高温停工不能停薪,减工时不能减工资
据介绍,今年我省的高温补贴标准是时隔四年后又一次重新调整,不仅加大了高温作业人员的补贴力度,也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向非高温作业场所职员发放高温补贴的相关程序。
根据《通知》,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总计800元。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是指,不符合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不含33℃)这一适用条件的职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合理确定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享受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并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岗位工种等。
伴随新的个税标准的出台,不少职工担心自己获得的高温补贴也要纳税。对此,《通知》明确企业按上述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通知》还要求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夏季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工作。在高温季节,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负责人表示,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中暑,可申请工伤,用人单位高温停工不能停薪,减工时不能减工资。情况严重者,可向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确认为工伤后,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
政策“非强制”,近半数企业不执行尽管有明确规定,但一直以来高温补贴政策只具“指导性”而非强制执行,因此各个企业执行情况也参差不齐,尤其在一些私营企业,是否发放高温费还需企业自己决定。
昨天,汇思集团人力资源研究中心出炉了一份《2011年度关于“高温补贴”的企业调查研究》报告,其中被调查的965家企业(其中500家苏州企业)中,确定要发放高温补贴的企业仅556家,占总体的比例为57.6%,近半数企业并不执行,而发放比例最小的行业是“住宿和餐饮业”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研究报告指出,965家调查企业分布在20多个行业,确定今年会发放高温补贴的企业比例最大的行业依次为:农林牧渔行业、建筑业、水电燃气生产供应业、金融业、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制造业。发放比例最小的行业是“住宿和餐饮业”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由此可见,发放高温补贴与行业有着密切的关系,农林牧渔及建筑行业主要在室外工作,水电燃气生产供应业部分岗位需要在露天操作,因此发放比例较高。而诸如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一般不需在室外工作,工作环境大多可以安装降温设备,导致企业不太愿意发放降温补贴。
汇思集团人力资源研究中心邵爱国博士分析,有56.4%的企业认为“对在有空调的写字楼或车间里工作的员工,可以不用发高温补贴”,也有43.6%的企业认为,这部分员工也应该发放高温补贴。这一结论,实际上反映了企业对哪些岗位发放高温补贴,哪些岗位不发放高温补贴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其实,除了发放“高温补贴”之外,企业应该多为职员提供人性化的后勤服务。研究报告显示,在人性化服务方面,企业正在改善,目前最主要的做法是“在工作场所安装或购买降温设备”,其次为“供应和发放绿豆汤、菊花茶等清凉饮料”,有近五成企业采取了这样的做法,其他比较多的是“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时间”、“供应和发放清凉油等降暑药”、“调整工作时间,如实施夏令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为户外工作人员发放遮阳帽等防暑物品”、“为员工宿舍安装空调或电风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