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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来了!职工生育保险的这些事你了解吗?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5-11-09   阅读数量: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 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我国的人口政策再次作出重大调整。在此背景下,对于生育保险政策的关注程度愈发高涨。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16日出台了《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以下简称“办法”),此后,太仓市人社局又出台了《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太人社〔2015〕21号,以下简称“规定”)。今天,小编带着大家了解下目前太仓市职工生育保险的最新办法和规定。那些准父母们要特别留意哦!

“全面二孩”来了!职工生育保险的这些事你了解吗?

一、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参保职工。
二、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另外,按照这次的规定,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下降至0.5%,并根据收支结余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待遇享受
这次的办法和贯彻规定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一)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其中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一次性补贴给职工个人。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
具体如下:
(1)顺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标准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实行“皮埋”术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
取“皮埋”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7)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另外,职工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苏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具体标准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并于每年7月1日调整。
职工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以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方式补贴给个人,其中:妊娠3-7个月流引产的700元,妊娠7个月以上的1000元。
(三)未就业配偶享受待遇情况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本市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含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参照参保女职工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全面二孩”来了!职工生育保险的这些事你了解吗?

四、结付程序
(一)一般程序
1. 女职工妊娠后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须同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
2. 经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镇﹙区﹚出具生育服务联系单或计划生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录入计划生育管理系统,并及时传输至社保经办机构。 
(二)特殊情况
女职工到自主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和计划生育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生育及流产医疗费用,由女职工现金结付后,本人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生育服务联系单或计划生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清单到其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手续。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各类医院的定额标准予以结付,其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五、享受待遇流程

▲ 2015121日以后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参保人员妊娠后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本市户籍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的至现居住地)镇计生办开具《生育服务联系单》,到村社区以上计生部门开具《计划生育手术服务联系单》。

开具《生育服务联系单》需携带材料:参保人员本人新社会保障卡、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人口),流动人口须同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本市《暂住证》。

开具《计划生育手术服务联系单》需携带材料:参保人员本人新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流动人口须同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本市《暂住证》,终止妊娠还需提供结婚证、医学诊断意见书、孕周证明等。中期终止妊娠服务联系单由镇以上计生部门开具。

2、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医疗费用现金垫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直接按定额免去。

3、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或沙溪、浮桥、浏河结报站申报生育及计划生育津贴等待遇。

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需携带材料:

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单位参保的需加盖公章)、本人新社会保障卡、生育的提供《生育服务联系单》、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计划生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

申报男配偶待遇应同时提供:男职工新社保、女方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时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证明;女方如非本市户籍的需当地社保(新农合)经办部门出具未参保(参合)的证明。

4、待遇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产前检查、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后,于次月20日转入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的农业银行账户,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 20155-11月生育的: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月31日,单位经办人员可直接携带以下材料至市医保中进行业务批量登记: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流动人口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本市《暂住证》(以上均需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生育保待遇申请表》(单位参保的需加盖公章)、本人新社会保障卡、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保中心受理后,经卫计部门审核、结算后,通知单位领取待遇结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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