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用人单位驻苏分支机构应当同时提供用人单位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4. 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职责、作息休假和排班情况简述。
5.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
6.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工作制实施方案书面决议。
7.公示说明(附公示照片打印件)。
8.未建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或上级工会签署意见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
9.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书面意见。
10.属于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分支机构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授权委托书。
11.用人单位下辖分支机构的,需附分支机构用工情况清单(包括单位名称、实际经营地址、用工人数、申报特殊工时涉及岗位及人数)。
上述第一至七项为必备材料,第八至十一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提供。请按以上序号顺序排列材料并用夹子固定(无需装订),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到期续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用人单位驻苏分支机构应当同时提供用人单位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4.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5.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
6.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执行情况报告的书面决议。
7.公示说明(附公示照片打印件)。
8.未建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或上级工会签署意见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
9.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书面意见。
10.属于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分支机构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授权委托书。
11.用人单位下辖分支机构的,需附分支机构用工情况清单(包括单位名称、实际经营地址、用工人数、申报特殊工时涉及岗位及人数)
上述第一至七项为必备材料,第八至十一项根据用人单位情况提供。请按以上序号顺序排列材料并用夹子固定(无需装订),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在申报前履行民主程序的要求
(一)用人单位初次申报的,应制定实施方案;延续申报的,应形成方案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实施方案或执行情况报告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实施方案(或执行情况报告)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应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制作公示说明。
(二)对未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监督指导下,履行民主程序。
(三)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召开职代会时,应按规定比例选举劳务派遣职工代表参加。
三、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要求
(一)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保障其身体健康的基础上,采用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二)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应每月将书面考勤记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单位应及时统计每个职工的周期内工作时间,并在10日内将职工本人的工作时间汇总统计清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生产旺季增加的工作时间须在生产淡季以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的方式安排职工补休,确保职工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且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得违反《劳动法》41条的规定,超过部分应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22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用人单位召开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有关规定。
1.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三十名;其中职工不足五十人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行使职代会职权,也可以通过参加区域行业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
2.职工一百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为四十名;在此基础上,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3.职工一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为一百名;在此基础上职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少于二百名。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实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五、用人单位申报特殊工时工作制参考文本也可在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szldbz.gov.cn——资料下载——劳动关系一栏下载
六、属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的用人单位,请到以下受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苏州市三香路389号 联系电话:68621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