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你好,我是湖南人,现在怀孕了,在太仓有稳定的工作,公司也给买了生育保险,但是我要回老家生,医院是县妇幼保健院(未定级公立医院),请问这样还可以在这边报销吗?需要什么资料呀?跟医院等级有关系吗?
解答:您好,1.享受生育待遇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正常为生育职工参加并缴纳生育保险,(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失业职工,生育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3)按照《太仓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连续缴费的。(4)生育时已参加居民医疗并正常缴费的。不符合以上条件不能享受生育待遇。2.如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的生育女职工,单位凭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服务卡(或准生证)证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出院记录原件、医疗费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填写生育待遇审批表(如女职工在异地生育的,需在公立医院,并在生育待遇审批表上填写医院等级并加盖公章),在生育的六个月以内于每月1-24日的工作日内到人社局生育待遇窗口申请。3.如您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一级医院顺产生育医疗费为2000元,剖腹产生育医疗费为3000元;二级医院顺产生育医疗费为2500元,剖腹产生育医疗费为3500元;三级医院顺产生育医疗费为3000元,剖腹产生育医疗费为4000元。另外生育营养补贴为900元,围产保健补贴为1000元。其余为生育津贴,这是在单位保证产假工资正常发放的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的补偿。如仍有疑问可拨打53588995医保中心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