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职后公积金提取和转移有新规定。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实施意见》,2018年7月1日起,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封存满半年后,未在苏州大市正常就业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外地户籍职工可以办理销户提取手续。缴存职工申请将缴存在苏州大市范围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的,须在我市稳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2.取消纸质公积金卡。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2018年7月1日起,取消原来的住房公积金纸质卡,建立以身份证号码为个人唯一认证码机制。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供纸质公积金卡,凭本人身份证以及其他材料即可办理。
3.归还房贷提取公积金留存额全市统一。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统一还贷提取留存金额的通知》,2018年7月1日起,对办理归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委托提取业务)的职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4.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本月实施。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自2018年7月16日起实施,到2018年9月30日完成。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1900元,最低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2576元。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职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调整缴存基数。调整文件详见公积金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szgjj.gov.cn/szgjj/tcf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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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太仓分中心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