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门诊保险”是指以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基金对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因重大疾病发生大额门诊自负费用进行再次补助的补充保险。
太仓市“大病门诊保险”项目的合作对象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二、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门诊保险资金补偿范围:
(一)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三)在境外就医的;
(四)超过物价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收费的;
(五)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就医配药的;
(六)其它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
(七)非特殊疾病或患者院外自购使用人血白蛋白、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等生物制品;
(八)当年度门诊发生符合大病门诊保险赔付规定的费用,但未录入社会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库的。
结算年度内,若有政策出台,按照新政策执行。
三、大病门诊保险补偿待遇标准
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补偿比例 |
|||||||||
自负医疗费用 |
3-6千 |
6千-8千 |
8千-1万 |
1万-1.2万 |
1.2-1.4万 |
1.4-1.6万 |
1.6-1.8万 |
1.8-2万 |
2万以上 |
补偿比例 |
50% |
52% |
54% |
56% |
58% |
60% |
62% |
64% |
66% |
大病保险结算地点:太仓市柳州路38号 太仓市人社局大病保险结算窗口
大病保险咨询电话:0512-53581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