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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太仓市大病住院医疗保险问答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6-08-08   阅读数量:    

一、什么是“大病住院保险”?

“大病住院保险”是指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运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招标,引入商业保险管理优势,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对发生的大额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进行再次补偿的补充保险。

太仓市“大病住院保险”项目的合作对象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二、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住院保险资金补偿范围:

因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大病住院保险不予赔付:

(一)未列入太仓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主转院的超自负比例部分;

(二)生育和计划生育、因工(公)负伤类和第三方责任的医疗、以及在境外医疗所发生的费用;

(三)在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四)药品使用出现下列情况的:

1、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最新版)范围以外的药品;

2、非特殊疾病或患者院外自购使用人血白蛋白、静脉注射用人免疫球蛋白等生物制品;

3、血液制品。除抢救、贫血、白血病、术中用血等使用血液制品;血色素低于7g(不含7g)且有病危通知书或抢救证明等;

4、新型昂贵的进口的药品。

(五)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六)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太仓市社会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

(七)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各类医疗项目和药品自负比例超过10%以上的部分;新型昂贵的特殊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如PET-CT、射波刀、机器人手术等;

(九)超过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对社会医疗保险标准收费价格的;

(十)对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及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十一)其它未列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三、大病住院保险补偿待遇标准

自负医疗费用(元)

起付

标准

基本医疗、住院医疗、居民医疗统一分段补偿标准(无上限)

1.2万

1.2-2

2-3

3-4

4-5

5-6

6-7

7-8

8-9

9-10

10-15

15-20

20-50

50万

以上

免赔

53%

55.5%

58%

60.5%

63%

65.5%

68%

70.5%

73%

75%

78%

81%

82%

 

四、大病住院保险待遇结算需提供哪些材料?

1、异地住院(未划卡):医保窗口报销过的结算单(原件并盖章),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复印件均需加盖医保中心业务专用盖章)、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银行卡(借记卡)复印件;

2、本地住院(划卡):发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或经办人)、参保人银行卡复印件;

3、参保人不方便办理或身故:居委或公安局出关系证明、授权书、声明书 (需法定继承人签字后居委盖章)。

大病保险结算地点:太仓市柳州路38号  太仓市人社局大病保险结算窗口

大病保险咨询电话:0512-5358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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