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房金规〔201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从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
二、第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
三、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收费项目。
四、本通知自2014年10月31日起执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