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 超
中秋国庆长假结束了,有人高高兴兴地去上班,有人却为拿不到加班费而烦恼。8天长假,别人出门旅游,自己却要守在单位里加班,还得不到相应报酬,怎么办?
据了解,《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该支付对方不低于工资3倍的工资报酬。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规定,今年中秋国庆共放假8天,其中,9月30日为中秋节法定节假日,10月1日至3日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4日至7日则为公休日。双节前4天,市民若连续加班,可拿3倍加班费。后4天连续加班,若单位可安排补休,可以不支付加班费;若不给补休,则需支付2倍加班费。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可以约定,不过,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每年的“十一”长假,总会有人要坚持在工作岗位上,虽然不能好好享受假期,但是如果能领到国家规定的3倍或者2倍的工资作为补偿,也许会让人得到些安慰。但是,你能拿到吗?实际情况是,违反这种规定的现象屡屡发生。不少人就表示,往年国庆加班费都没有如愿拿到,今年看样子也不会有。
究其原因,可能主要在于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单位处于较强势地位。虽说经济有所发展,但在全球经济总体低迷的情境中,相对就业人数也不稳定的背景之下,员工即使是白白加班了,也只能忍气吞声。另外,部分单位员工还没有节日加班必须补钱的意识,认为只要单位领导发了工资,发了节日慰问费就行了,从感情上替代了自己应该得到的加班费。
劳动是光荣的,但劳动者休假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加班费就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有序补充。我们一方面希望劳动者、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希望劳动部门主动作为,为劳动者撑腰,严厉查处和打击克扣或变相克扣员工加班费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强势出击,《劳动法》必须亮剑。
国家《劳动法》,岂能是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