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社部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该指导意见以医保“太仓模式”为原型,确定了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且可以利用良性结余的医保基金购买大病医保,在全国范围内交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
“太仓模式” 自2011年开始实行以来,在不加重参保人员和政府负担的前提下,引入商业保险建立大病保障机制,严格准入条件,科学设定比例,强化服务管理,在运行一年多时间里,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有力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问题,为国家出台新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案例支持。今年7月份以来,太仓市人社局陆续接待了上级相关部门调研及全国媒体采访共计二十余次,二次补偿的医保“再保险”模式也得到了来访人员的一致好评:这种创新做法健全了全民医保体系,有效减轻了病人的经济压力,值得推广。
今后,新出台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将从制度上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在我国凡参加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一旦患上大病,除去原有的基本医保报销外,还将享受个人自付部分报销至少一半以上的大病医保。“普惠+特惠”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模式将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