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特别培训计划的目的
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企业在岗职工队伍、提升职工职业技能的总体部署,根据太仓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太政发[2009]2号)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苏劳社技[2009]3号、苏财社字[2009]4号)文件精神,以积极的政策引导,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实施特别职业培训,并积极开展对我市经济发展中紧缺技术工种的培训。
二、范围与对象
(一)本市各类用人单位为应对经济形势影响、稳定企业在岗职工队伍、提升职工职业技能,围绕行业和专业技能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富余人员转岗培训和企业开展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活动。
(二)本市各级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及在市劳动保障职业培训机构指导下参与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紧缺技术工种,组织开展城镇失业人员及本地农村富裕劳动力就业技能援助培训、来太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本地新成长劳动力技能储备培训。
三、对开展特别培训计划的单位给予补贴
(一)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而实施的特别职业培训,根据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参照现行相关职业(工种)培训费的30%、鉴定费全额给予补贴。所需资金按省政府(苏政发[2008]103号)文件规定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要求实施免费培训的,根据培训项目及成效给予补贴。对城镇失业人员、本地农村富裕劳动力就业技能援助培训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补贴;对来太务工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先从上级下拨的外来务工人员培训资金中列支,对其中经认定的紧缺工种(初级)的培训,在上级下拨资金不足时,根据财政部(财社[2008]269号)精神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本地新成长劳动力的技能储备培训所需资金,可由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