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太政发〔20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及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一、创业就业一次补贴对象。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人员;
(二)持《就业援助证》人员;
(三)本市户口应届高校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二、自主创业、自办实体提供相关材料
(一)参加劳动部门创业培训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或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援助证》人员,自主创业、自办实体,在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创业满半年以上且经营正常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就业补贴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举办的免费创业培训,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实施创业的,在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创业满半年以上且经营正常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就业补贴
三、创业就业一次补贴标准
创业就业人员可申报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就业补贴。
创业就业一次性补贴申报表可从太仓劳动保障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