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力度,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拓宽就业援助人员就业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国家、省、苏州市一系列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中共太仓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贫困人员救助保障机制的若干意见》(太委发〔2008〕3号)和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太政发〔2009〕2号)精神,参照苏州市《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4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公益性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系政府投资或社会开发,提供城乡管理及社会服务等的岗位(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公布)。
二、实行公益性岗位安置“两项补贴”政策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中持《再就业优惠证》(含大龄失地失业人员优惠证)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实施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两项补贴”)。
(一)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享受的对象
“两项补贴”享受的对象是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二)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的申报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使用本市户籍女35周岁、男45周岁及以上持《再就业优惠证》(含大龄失地失业人员优惠证)、《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已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取得培训合格证的,用人单位可申报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两项补贴”直接补贴至用人单位。
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实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须先办理公益性岗位认定手续,再申报享受“两项补贴”,具体内容如下:
(一)认定范围
“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公益性岗位。
(二)认定对象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用工主体明确的用人单位和镇(区)举办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单位)。
(三)认定经办、复核、审核部门
1.经办部门:提供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所在镇(区)劳动保障机构。
2.复核部门:市就业管理处。
3.审核部门:“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若用人单位是企业的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出资方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全部由机关事业单位出资的免)。
3.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材料。
4.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认定程序
1.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到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填写《太仓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表》,并出具所需提供材料;
2.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有关信息输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市就业管理处;
3.市就业管理处对镇(区)劳动保障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与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无误后,在“认定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材料上报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认定。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岗位的认定,直接向市就业管理处申报,市就业管理处按公益性岗位认定要求和程序进行初审、报送。
(六)行政村社区、居委社区公益性岗位数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四、建立公益性岗位按比例安置就业援助人员援助机制
按照《中共太仓市委、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贫困人员救助保障机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就业援助人员实施公益性岗位按比例援助安置。
(一)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以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总量为核计基数,实施按比例援助安置。援助安置比例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5%~10%。
(二)被确认援助安置的公益性岗位比例数,市劳动保障部门可视就业特困人群发生情况,适时统筹调节安置。
(三)在实施公益性岗位按比例援助安置中,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被援助安置就业特困人员的具体情况,对身体、年龄等条件作适当放宽,录用单位同样享受“两项补贴”。
(四)实施公益性岗位按比例援助安置,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做好确认工作。全社会都要共同关注和支持。按比例援助安置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资金来源及标准
(一)资金来源: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资金根据市财政预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
(二)根据苏州市公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结合我市情况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公布。公益性“两项补贴”享受期限为3年(三十六个月)。对享受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原“就业援助对象”的,适当延长享受“两项补贴” 的时限,延长的具体时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对享受期满后继续使用原“就业援助对象”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就业援助人员的,“两项补贴”可延长到退休。
六、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认定和“两项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和“两项补贴”的申报、审批、发放要接受市审计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认定和“两项补贴”的申报、审批、发放工作的管理,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对实际不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含大龄失地失业人员优惠证)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而采用靠挂手法等弄虚作假、欺骗冒领“两项补贴”的,一经查实,要追回不应发放的“两项补贴”。对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及责任人的违法责任。
(四)社会各界人士对违规获得“公益性岗位认定”和获取“两项补贴”的单位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受理并积极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