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调出本市工作程序
一、调出单位、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在《拟调呈批表》签署“同意调出意见”并分别盖章;
二、市人社局在《拟调呈批表》签署“同意调出意见”并盖章,发《商调函》给调入单位所在的人社局,或调入单位所在地人社局发《商调函》给市人社局,并随附《拟调呈批表》;
三、市人社局收到对方人社局出具的《商调函》(调令)后,通知调出单位主管部门;
四、调出单位为其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详见《事业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程序》),并开具《工资转移证》;
五、市人社局开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介绍信》给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人社局,调动人员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介绍信》到对方人社部门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