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全国首创“大病再保险”项目,在参保人员不增加缴费前提下,对享受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的住院个人付费部分,给予“二次补偿”,提高大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有效解决因病返贫难题。
本报讯(记者 周斌 张瑜)8月30日,一项惠及13亿人口的大病医保新政策——《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实施。这项医保新政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医保体系从“普惠”迈向“普惠+特惠”。这一新政的顶层设计,源于大病再保险的“太仓模式”。
为减轻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负担,去年7月,市人社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与中国人保健康苏州中心支公司签订了“大病再保险”项目,在参保人员不增加缴费前提下,对享受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的住院个人付费部分,给予“二次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大病住院患者一年内单次或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53%~82%的分级累进补偿标准予以二次补偿,上不封顶,职工和城乡居民享受同样的保障待遇。在具体操作上,由市医保中心按职工每人每年50元、居民每人每年20元的保费标准,向人保健康公司一次性缴纳购买大病保险。
通过一年的实践,“大病再保险”政策取得了良好效果。百姓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明显提高,医保基金的效应得到放大,群众重大疾病的救治有了保障。太仓海发渔业有限公司员工沈九荣就是其中的受益者。58岁的他身患癌症,单次住院医疗费用47.8万元,医保政策范围报销32.3万元,实际报销比例为67%,享受补充保险后又报销了10.4万余元,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9%。数据显示,去年医保基金使用年度中,我市筹集了2168万元用于大病再保险,仅仅动用医保累计结余资金的3%,却基本实现了大病全覆盖,不同程度地惠及大病患者2604人,大病住院结报比例平均提高了8.27%;对于住院医疗总费用超过15万元的重大疾病患者,实际报销比例达80%以上。
大病再保险的“太仓模式”实施后,引起了全国广泛关注。今年以来,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副主任徐善长,中国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相继来太调研,认为大病再保险的“太仓模式”具有在全国推广的示范价值。在国家《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确定了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且可以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在全国范围内交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