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暂缓就业
毕业生由于某种原因暂不考虑办理派遣手续时,可以由个人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后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经批准,已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暂留学校,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中保管,档案保管免收服务费用,暂缓期为两年。暂缓就业期间,如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可按照有关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逾期未落实就业单位者,其户口和档案迁回其生源地(即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二)暂缓就业的申请
5月20日前,毕业生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就业申请表》,经各院、所审核。 在6月中旬,将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的有关信息通过大学生就业在线上报其就业方案,并到省就业中心领取暂缓就业条形码和暂缓就业协议书。
6月下旬,各院、所组织已申请暂缓就业的毕业生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并发放暂缓就业条形码。
温馨提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规定,凡逾期未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责任自负,不能补办暂缓就业。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考虑办理暂缓就业
1、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但在5月20日前仍未拿到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地级市人事局审批(接收函)的毕业生;
2、有就业愿望,但在5月20日前仍未找到就业单位而档案户口又不愿意迁回生源地的毕业生;
3、落实了就业单位,单位暂不解决档案、户口的毕业生;
4、考研究生(专升本)、公务员等待正式录取通知的毕业生;
5、自主创业还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毕业生;
6、已有就业单位,但要一年见习期满后才正式办理接收手续的毕业生。
特别说明:未取得毕业资格、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留学的学生、结业生及留级生不能办理暂缓就业。
(四)暂缓就业学生档案及户口管理
1、毕业生离校前暂不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档案送省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户口(已迁移到学校的)托管在学校保卫处。
2、暂缓就业期限内,毕业生找到接收单位后,凭有效的单位接收函件、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先登记并通过网络上报省就业中心,再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回生源地就业的,凭贴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直接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
3、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毕业生必须在暂缓期限届满后的十天内,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有关派遣手续;过期不办理者,档案一律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寄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内的寄回生源地人事局,省外生源的则寄回外省相关大学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托管在学校的也转回生源地。
(五)暂缓就业的取消
1、办理时间和地点:每周二、周五到农林下路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取消暂缓就业;
2、办理材料:
回生源地的,需持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和有效证件;
有就业单位的,需就业协议或人事局接收函,有条形码的《暂缓就业协议书》和有效证件;
3、办理程序:持以上相关的材料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报到证(红色联报到证转户口用,白色联交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档案室归入本人档案并转递档案),持报到证到学校保卫处转户口(或持报到证和单位接收证明到生源地户口所在地迁转户口)。
温馨提示:过期未办理取消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于两年期满后领取报到证,办理报到迁户手续,党员毕业生取消暂缓就业后,要到所在院、所办理转党组织关系和党员材料。
(六)暂缓就业毕业生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档案移交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后,毕业生如果要解除暂缓就业,须由本人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之一3楼)办理解除手续,领取报到证后,再凭报到证到学校保卫处迁移户口;
2、暂缓就业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办理解除者,其档案将由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证统一签发到学校研究生处保管。
3、申请了暂缓就业的学生毕业后不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在暂缓期限内,如果毕业生有违法违纪以及民事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毕业生如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把其档案直接转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4、暂缓期限内,如果毕业生需要办理与就业、升学无关的证明(如《失业证》、《未婚证》、《计划生育指标》等),必须解除暂缓就业协议,并办理把档案户口转回生源地的有关手续,毕业生所需要的证明需回生源地办理;
5、暂缓就业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及办理职称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