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发布
太仓日报 讯(记者 戴周华 见习记者 周志鹏)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太仓市2012年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检查方案》,要求相关部门未经省批准或备案不得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
此次专项检查的重点:一是未经批准或备案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伪造广告批准文号、擅自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的行为。二是以公众人物、专家、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严重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三是任意扩大适应症范围的严重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四是治疗癌症、冠心病等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五是投诉举报集中、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六是其他严重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七是已被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违法广告药品,但仍在继续发布违法广告或继续销售的。
即日起至8月10日为自查和整治阶段,市药监局将组织人员对各种媒体发布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和涉药单位进行监测。群众如发现违法药品广告,也可拨打电话53521042、13306224111(24小时)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