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民政府,港区、新区、科教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 2012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 以上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和标准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入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的原乡镇“小统筹”人员、老居民、政策性户口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增加,对增资不足100元的再统一增发30元,此项增资和本人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10%增发额相加不高于100元。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达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5元,到达75周岁、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元。
二、调整时间。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2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5号)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