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境外人员入境就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境外人员在江苏的就业行为,切实维护入境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社厅和公安厅《关于开展2012年境外人员入境就业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2]248号)精神,及苏州市人社局和公安局《关于开展2012年境外人员入境就业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人保就业管〔2012〕12 号)精神,我市将开展2012年境外人员入境就业专项检查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重点检查和整治娱乐、餐饮、文化交流、服务等行业的境外人员就业情况;
(二)以就业(任职)为由在公安部门办理了居留许可,而未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外国人,以及所在的单位。
(三)以就业(任职)为由在公安部门办理了居留签注,而未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手续的台湾居民以及所在的单位。
二、检查时间
2012年7月20日至9月5日。
三、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境外人员办理了合法就业手续,是否存在非法用工问题;
(二)外国人是否存在非法就业、非法居留等问题。
四、检查方式
(一)自查申报,请各涉及到入境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认真填写《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华侨情况申报表》,将本单位聘用境外人员的情况完整准确的在该申报表上反应出来,已离开公司人员也要在申报表上注明,并于7月30日前将该表送交到太仓市人力资源就业服务管理处,入境就业服务窗口。
(二)整改补办,对还没有取得就业证的境外人员,必须在8月15日前为其补办就业证,过期不办的将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按照非法就业处理。
(三)定点督办,公安数据信息已与就业系统信息进行了比对,没有办理就业证的人员已经完全掌握,请各用人单位本着对公司、对个人负责的态度严格按规定办理相关事项。对不报不办的用人单位,将由就业管理处、劳动监察大队和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联合执法查检,严肃处理。
五、非法就业处理规定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对未申请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第二十九条: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变更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罚款。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员。
联系人:太仓市人力资源就业服务管理处:冯朝夕、施惠明,联系电话:53571040
市公安出入境管理大队:严海青,联系电话:53583823
附件:《聘用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华侨情况申报表》(2012年专项检查)
太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市公安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