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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辞而别,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2-07-09   阅读数量:    

企业疑问:单位员工王某从今年6月开始突然不到单位上班,单位主管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该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单位员工有事请假需征得其所在部门主管同意,如果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员工连续旷工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0日的,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现在出现这种突然不辞而别的情况应当如何定性,单位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关于王某突然不辞而别的情况,《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中虽然已经赋予了劳动者更加宽松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劳动者要辞职的话还是要履行提前通知单位的义务的,以便用人单位对相应岗位及生产计划作出及时适当的调整,避免因人员变动造成损失。王某不辞而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只要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形,用人单位就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还要提醒下单位要注意的是,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因其没有向单位明确的传达要求辞职的意愿,所以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是必然解除的。单位要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想这名员工发出书面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避免劳动关系不确定性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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