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保规〔2012〕1号
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贯彻《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有关事项,请一并执行: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起参保缴费。其中,已按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保的外国人,从2011年10月起增加缴纳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项目,并同时按原缴费基数补缴相关保费;2012年2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实际申报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补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1日起,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外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建立、转移接续和退休条件等,按国家和省对中国籍参保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已加入外国籍但仍在我市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原中国籍参保人员,现重新就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四、按规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我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