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增加产假30天,企业说这30天可以不给,因为国家没有将这30天假期的补助发放给企业,有这个说法吗?
您好,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如企业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相关文件,建议携带身份证到人社局信访调解中心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