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我省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我省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我省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我省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我省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我省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上述第(二)、(三)类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外国专家证》由聘请专家单位代为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