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8日,王某入职上海某网络公司担任技术总监的职务,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期限为5年,基本月工资为前1.5万元。2010年10月14日起,王某先后向公司以患病为由请病假至2011年5月17日。后得知,王某在请病假期间,在外从事兼职。2011年4月18日,公司以王某病休期间仍从事经营性事务,未在家休养,涉嫌欺骗为由对王某“病假”按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随后,王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某病假工资2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万余元。
裁决后,王某及网络公司均不服裁决,先后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王某认为,利用工作闲暇从事经营性事务不被法律禁止,向公司提交了的病假单为正规医疗机构开具的,应享受医疗期待遇,而公司认定旷工与事实不符,故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6.6万余元;返还律师费、公证费1万余元。
网络公司认为,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合同证据确凿且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请求不支付王某病假工资2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6万余元。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庭审查明,本案王某一方面向公司申请病假,享受给予的病假待遇,另一方面担任他人公司的经理,从事经营性工作,严重违背其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据此认定王某已休的相应病假属于旷工,并进而认定其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公司要求不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万余元的诉请,事实充分、证据确凿,予以支持。此外,王某要公司告返还被扣除的律师费、公证费10万余元,因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故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最终,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支持了网络公司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