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们,自从刑法修正案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列入,人力资源经理及公司高管的刑事责任就增加了。可别以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然而人力资源经理也不必忧虑。四个机构发布的文件设定了诸多条件。从这些条件我们可以看出,只有恶意欠薪且拒不支付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公安机关在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的职责分工、部门间案件移送工作的法律程序,以及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机制。
四部门职责分工
人力社保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应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对此类移送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依法对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依法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文书的送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逃匿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适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