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院(卫生院):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580号)及《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苏人保规[2011]34号)规定,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我市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办法改为“总额控制、绩效考核、综合决算、逐年调整”,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总额控制:
根据2012年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结合各定点医院前三年业务平均增长水平以及2011年度的均次费用情况,综合确定2012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拨付总额。拨付总额包括除离休人员以外的所有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待遇的基金支付额(含划卡结算及现金结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预算总额,按十二分之一的95%每月支付给各定点医院,其余5%作为绩效考核暂留款,于医保结算年度末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拨付。
二、绩效考核:
参照2011年度各定点医院的门诊及住院的人次数(以下简称人次数)、均次费用、转诊费用、自费率、参保人员的满意率、违规情形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考核为百分制,考核成绩超过90分的,全额返还5%暂留额,低于90分的,按每低1分扣除暂留总额的2%,低于60分的,全额扣除5%暂留额。
三、综合决算:
1、当均次费用超过核定标准时,超额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2、当人次数超过核定标准时:超额部分于结算年度末,根据当年基金运行情况予以相应追加拨付。如均次费用低于核定标准的,低于部分用于充抵人次数的超额部分。
3、对定点医院发生转嫁、分解医疗费用等各种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则从拨付的基金中予以相应扣除。
四、逐年调整:
按照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总量控制”的总体要求,对各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基金的拨付总额,以各医院上一年度医疗保险业务量、管理规范程度以及医院的综合情况为依据,实行逐年调整,以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良性运行。
五、本规定实施后,原对定点医院住院定额结算办法自行废止。
六、本规定生效时间为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 仓 市 卫 生 局
太 仓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