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原用人单位办理退工备案登记60日内持《失业保险送审单》、《太仓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劳动手册或《就业登记证》等材料到市社保结算中心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
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10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太仓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失业职工证明》,告知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和标准。
由于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致使失业人员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发放流程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接到社区(村)通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失业职工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村),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登记、接受职业指导培训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银行卡。
外市户籍失业人员接到原单位通知后,于失业证明开出日次月15号左右携带本人身份证、“失业职工证明”到社保大厅13、14号窗口领取失业保险金银行卡。
三、温馨提示
1、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但不包括下列人员:①申请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已开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的人员;②已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③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④个人提出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本市户籍人员领取失业金期满后次月,人员状态自动转换为灵活就业人员,请及时至农商行各网点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予以续缴;外市户籍人员领取失业金期满后,待遇暂停。
2、 太仓市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失业金领取期满当月起,可以申请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①男性年满58周岁,女性年满48周岁。②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在太仓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满120个月(含)并本次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累计满二十个月(含)以上。③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的。
办理流程:期满当月,带好《太仓市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社区盖章)、身份证、劳动手册或就业登记证、失业证明或优惠证(就业援助证)、户口本(以上资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至社保中心办理,享受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由本人带好《失业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至社保结算中心办理失业金期限保留。当职工再次失业时,新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保留的领取失业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提醒:不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及时退回不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如不退回的,按其金额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太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结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