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稿:新京报
■ 经济与法
关于反垄断审判的司法解释虽然减轻了原告举证责任,但原告还有三个要证明:1.证明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证明自己因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遭受损失;3.证明自己遭受损失的数额。这三个问题都极其复杂,一个消费者很难掌握充分的证据在这三个问题上过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了第一部关于反垄断审判的司法解释。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公民可直接起诉垄断企业,并且原告举证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轻。这让深受垄断之苦的公众看到希望。
在当前,以损害社会整体福利或者直接损害其终端客户利益为代价而谋求行业或企业利益的垄断现象比比皆是,能源、通讯、航空、铁路、金融等等领域都是如此。
过去如果公民要起诉垄断企业,则先要得到行政执法认定。假若没有行政执法认定,很难立案,即使立案了,要想胜诉也比较困难。设想一下,绝大多数垄断企业都属于国企,垄断企业被同是政府行政机关来执法认定其违法,存在体制上的障碍。所以,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至2011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胜诉率极低。因此,现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可以绕开行政执法认定直接起诉垄断企业,被认为是中国反垄断的一个进步,一个希望。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无论司法解释允不允许公民直接起诉垄断企业,单个公民事实上是少有能力起诉垄断企业的。
因为最新司法解释虽然减轻原告举证责任,但原告还是有三个要证明:1.证明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证明自己因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遭受损失;3.证明自己遭受损失的数额。
这三个问题都极其复杂,如果没有行政执法已经做出垄断的认定,或者如果没有现成的判决,一个消费者很难掌握充分的证据在这三个问题上过关。
再看一看《反垄断法》中规定的三种禁止的垄断行为,就可以知道单个公民要去证明企业垄断市场有多么困难。这三种明文禁止的垄断行为是: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经营者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我们日常所遇到的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似乎只是近似这些行为。这三种垄断行为往往是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或者在经过充分的残酷的市场竞争之后达成某种垄断的领域中,才能见到。而我们常见的垄断企业和垄断行为是少数几家企业共同占据某一市场的绝大多数份额,而这些垄断企业基本有较高的准入门槛和复杂的审批程序,或多或少存在行政垄断。
谁都知道这些垄断企业无不或明或暗地利用垄断地位赚取垄断利润,然而要找出那些垄断企业的符合三种被禁止的垄断行为的确切证明,却是很不容易的。相反,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一些行业里,譬如日常化妆品或者方便面等日用品领域,一旦出现涨价同盟,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倒是较以前容易反垄断了。可是,当今中国最需要反垄断的是在那些市场竞争很不充分的领域,如能源、资源、通讯、航空、铁路、金融等。
□郁慕湛(上海 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