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稿:新京报
■ 宏观大势
在坚定“提高国企分红上缴比例”的大方向之下,还应深入探究国内与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对此极度关注的不同成因及不同诉求,在具体的操作路径上应区别对待。
作为本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达成的重要共识之一,中美双方5月4日晚间联合发布的新闻通稿显示,“中方将稳步提高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增加上缴利润的中央国企和省级国企的数量,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国家预算体系,继续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
“提高国企分红上缴比例”在本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出现,原因在于国内和美国针对我国“提高国企分红上缴比例”的呼吁,其诉求是不一样的。
对于国内而言,针对“提高国企分红上缴比例”的持续呼吁,其成因在于历年分红上缴比例的过低,为国企的加速扩张变相提供了资本动能,由此会使民企的发展空间相对收窄。舆情对此持续呼吁的诉求则在于:通过“提高国企分红上缴比例”,一方面倒逼国企强化自身内控管理能力,靠真实竞争力而非低分红去“抢市场”,另一方面给民企相对拓宽生存和发展空间。
对于美国而言,其针对我国“提高国企分红上缴比例”的持续呼吁,主要由于我国国企分红上缴比例过低,会为我国国企提供变相的“政策支持”,由此会加剧中美之间相关产业的失衡格局。而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对此不断“提醒”,其诉求本质与压迫人民币升值一样,均为扭转中美之间过大的贸易顺差、以及维持其在相关产业的强大话语权。
客观而言,我国“提高国企分红上缴比例”,无论是之于国企真实竞争力的打造、还是给予民企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乃至弥补我国社保基金的巨大缺口,均是绝对必要的。我们在坚定“提高国企分红上缴比例”的大方向之下,还应深入探究国内与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对此极度关注的不同成因及不同诉求,对相关国企的市场垄断程度、产业战略重要性、国内与国外市场进行细化分析,在具体的操作路径上应区别对待。
根据2010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国当下央企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分四类执行,其中:中国烟草总公司、中石油、中石化等15家央企作为第一类企业,上缴比例为税后利润的15%;中国铝业、中国有色等78家企业被列为第二类企业,上缴比例为税后利润的10%;中国核工业集团等33家企业被列入第三类企业,上缴比例为税后利润的5%;第四类企业为中储粮和中储棉两家,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在上述央企资本收益上缴标准的基础上,我们应在以下几点形成认知:首先,除中储粮和中储棉两家完全政策性企业之外,其他三大类别央企理论上均应大幅“提高红利上缴比例”,尤其是以国内市场为主的、且市场份额达到垄断的企业;其次,针对部分跨行业的央企,应针对其所涉足的不同产业进行财务区分,如保利、华润、以及华侨城等央企的房地产业务,其分红上缴比例应远超现行的10%,甚至有必要提高到50%以上;再次,针对航运航空等企业,则有必要区分其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国际市场业务可以小幅增加红利上缴比例,而国内市场业务则应大幅增加红利上缴比例;此外,针对“两桶油”等全产业链资源性企业,则应区分其产业链的上下游,如成品油的进口、勘探开发等环节应小幅(甚至维持现状)提高红利上缴比例,而在炼制加工和终端销售环节则应大幅增加红利上缴比例。
□杨国英(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