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苏州人事考试网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502号)、审计署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12〕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2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一)2012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教材征订工作由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负责。
(二)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本地区考务组织工作。资格初审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审计局共同负责。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2012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定于10月14日。请各市严格按照《2012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审计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高级资格考试全省统一集中在南京设立考点,具体考试地点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考试科目、题型及作答方式
(一)审计初、中级资格考试均设《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高级资格考试设《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两个科目。各级别考试均分两个半天进行。其中,初、中级资格考试每科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高级资格考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
(二)初、中级资格考试试题为客观题,高级资格考试试题为主观题。各科试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点也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用,考后收回。
四、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审计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二)报考审计初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也可参加报名。
(三)报考审计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报考审计高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五)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年限,其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五、报名组织
(一)该项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
报名网址:www.szrsks.com
网上报名和缴费开始时间:2012年4月25日9:00
网上报名和缴费截止时间:2012年5月10日16:00
网上报名是指:网上填写报名表、上传照片,待照片审核通过后,经网上银行支付平台完成缴费,并下载打印报名表备用。
网上报名-网上填写信息-上传电子照片(要求详见附件1)-等待照片审核-1个工作日后查看审核结果(原报名系统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进入,查看审核状态)-网上缴费-缴费通过后打印报名表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点现场资格初审(现场资格初审地点详见附件2)。
现场资格初审是指:完成缴费的考生,携带规定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至相应的地点,接受资格初审。
现场资格初审时间:
市区:2012年5月14日至16日。五个县级市现场资格初审时间由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并公布。
(二)凡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报考者,网上支付成功后,应按规定将有关材料送指定地点接受资格审查。
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报考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者还应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3.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原件(适用于报考中、高级资格者)。(可至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4.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本人近期2寸同底(同上传电子照片)免冠证件照片1张。
六、有关政策规定
(一)初、中级资格考试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参阅苏人通〔2004〕94号)的规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