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甲原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2006年12月14日,小甲通过应聘收到了某进修中心以电子邮件形式发来《聘用通知书》,告知她已被录用,通知书中同时写明报到日期、时间、联系人以及小甲的职位、试用期、月薪等。其中在报到须知中明确“根据您目前的情况,我们希望您:尽快办妥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次日,小甲便向原公司递交了辞呈,辞去月薪8000元的部门经理工作。原公司为小甲出具了退工单。然而,就在报到日的前一天,她竟接到进修中心撤销录用的电话通知。气愤不已的小甲第二天前去进修中心要求对方按《聘用通知书》办理录用手续,遭到中心拒绝。之后,小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进修中心赔偿3个月的工资损失2.4万元、社保费损失9756元、年终奖损失2000元,共计35756元。仲裁以不属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小甲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进修中心向小甲赔偿3个月的工资损失2.4万元。进修中心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进修中心撤销《聘用通知书》的行为无效。关于赔偿损失,刘小姐诉请进修中心赔偿经济损失35756元,其中工资损失因中心缔约过失行为所致,法院予以支持。而社会保险费与年终奖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我国劳动法规中,针对这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返回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责任。但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录用通知书符合合同法中“要约”的定义,要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撤销要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又想反悔的,最好与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