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单位在招聘时,经过招聘、面试、审查之后,对于合适的人选,会向拟录用的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书,通知劳动者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录用通知书已不再是暗含法律风险,而是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出就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如果操作不当就会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点评: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并未见有关录用通知及其效力问题的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包括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根据此可以确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录用通知,在法律上的属性应为“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即劳动者)时生效,要约人(即用人单位)受要约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劳动者作出了符合规定的承诺或者按照录用通知的要求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在录用通知书上如何避免风险呢?律师建议应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不是十分必要,可不必发出录用通知书,直接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通知其前来报到即可;2、确需录用该员工的前提下,才发出录用通知书;3、录用通知书应有期限限制,应要求报到时提供有关材料,可包括体检合格的证明(为避免纠纷,最好要求先体检,无问题再发出录用通知书,以避免违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4、工资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如无必要,可模糊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