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案例:借用老乡身份签合同遭遇工伤企业想耍赖
法院裁决鞋业公司赔偿6.5万元
打工者冒用他人身份应聘上岗,遭遇工伤后,企业竟以“查无此人”为由撒手不管。日前,太仓法院确认伤者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一次性支付受伤员工工伤赔偿金6.5万元。
2008年6月,打工者程某进入我市一家鞋业公司工作。当时程某的身份证不慎丢失了,他就借来老乡林某的身份证用一下,并以林某的名义跟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公司从未给“林某”办过社会保险。不过,公司每月都按时把钱打到程某的工资卡上。虽说自己确实是冒用他人的身份上岗,但是程某当时并没有想那么多。
2009年4月,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右腓骨骨折。程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属于工伤,所以向太仓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而鞋业公司则以厂内并无“程某”而只有“林某”,公司与程某并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
去年1月,经过一裁两审,法院最终确认程某与鞋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去年4月,程某的交通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于去年9月鉴定为伤残九级。1个月后,仲裁委裁决鞋业公司支付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7.2万元。鞋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公司始终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林某”是另外一个职工。经过调解,鞋业公司承诺一次性支付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6.5万元,并在法庭上当场把钱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