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规定 太人社规字[20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强市、人才强市的战略决策,不断深化社会医疗保险“四个倾斜”政策,现就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向高层次人才倾斜作出如下规定:
一、范围对象: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获得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中国教育部承认)、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入选太仓市级以上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双创引进计划、培育计划等人员;入选“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太仓市优秀科技专家”、“太仓市优秀专业技术拔专人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
二、倾斜待遇:
(一)门诊
1、门诊个人帐户参照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的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00元。
2、门诊统筹补助结付比例提高至90%,超过门诊统筹封顶线部分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现金结报。
(二)住院
1、免起付标准。
2、分段自负比例减半。
(三)对患特殊疾病及进行特殊医疗的,根据太政办(2008[9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组织医疗专家,每年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实行预防保健跟踪服务。所需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三、申报办法:
凡符合条件享受倾斜待遇的人员,请下载并填写《太仓市高层次人才医保倾斜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劳动保障卡、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二张一寸免冠近照,于2010年3月2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职能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对用人单位新录用以上人员的,请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上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本规定自二O一O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