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的筹资渠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财政补助、投资收益、滞纳金和其他收入。(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包括:县级以上政府在社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应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4)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