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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太仓市进一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1-09-18   阅读数量:    
 
市政府印发太仓市进一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太政规〔201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区、新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进一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太仓市进一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

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深入推进就业优先战略,建立与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相配套的就业扶持政策体系,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现就我市进一步实施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行技能培训政策扶持

(一)鼓励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技能培训。除按现行规定享受免费培训外,对35周岁以下参加太仓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组织的全日制中级工、高级工技能培训项目,并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训人员,参训期间给予15/天的生活补贴。该项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负担。

(二)鼓励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已取得高级工资格的其他人员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对参加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组织的全日制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参训人员,颁发《娄东英才证》,除按现行规定享受免费培训外,参训期间给予25/天的生活补贴。该项资金由市人才专项资金负担。

(三)鼓励本市企业开展内部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开展内部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户籍人员,按照企业实施特别职业培训的标准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和减免鉴定费。对企业新招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四)鼓励各类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对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与组织举办的技能竞赛,并获得技能竞赛冠、亚、季军和优秀等级奖励的,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履行相关程序后,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实行自主创业政策扶持

(五)实施免费创业培训。本市户籍人员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简称GYB)、创办你的企业(简称SYB)、改善你的企业(简称IYB)等创业培训的,按现行规定享受免费培训。

(六)实施创业项目推介。建立创业项目公共服务资源库,面向全社会征集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投资规模较小、投资风险较低、有良好赢利模式和持续增长潜力的创业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免费向创业人员提供项目推广服务。对经过评审,纳入我市创业项目资源库的,给予项目提供人(机构)一次性2000元的项目征集费。该项资金由市创业专项资金负担。

(七)实施创业指导服务。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成立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创业指导团队,为创业政策制定、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创业专项活动推广、自主创业实践等提供专业性指导。创业指导团队每次活动给予200/人的指导费。该项资金由市创业专项资金负担。

(八)实施创业信贷支持。加大实施《太仓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力度并优先向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开展创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简化办理程序,降低反担保条件。对贷款人的反担保人员,只要是本市户籍,收入达到反担保条件的,均可作为担保人为贷款人提供反担保。对经认定的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免予反担保。对以房产抵押、设备质押的贷款对象,其房产和设备评估费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负担。

(九)实施创业基地培育。鼓励各镇(区)、行政村(社区)和各企事业单位创办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对本市户籍人员在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实践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单位租金补贴。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践基地、创业示范基地开展创业实践的本市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退伍士兵,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时间最长为6个月。该项资金由市创业专项资金负担。

(十)实施创业社保补贴。对本市户籍人员经创业培训合格后实施创业,以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核定,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下同)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为36个月。

(十一)实施成功创业奖励。对本市户籍经创业培训合格后实施创业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6个月后,经认定正常经营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就业创业奖。该项资金由市创业专项资金负担。

三、实行促进就业政策扶持

(十二)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申报建立大学生见(实)习基地。本市户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首次在大学生见(实)习基地单位专业对口岗位上进行见(实)习,大学生见(实)习基地单位与其签订见(实)习协议书,为其购买商业意外保险,并按不低于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见习生活费的,对大学生见(实)习基地单位按不低于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见(实)习时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补贴时间最长为6个月。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最后学年在大学生见(实)习基地见(实)习的参照执行。该项资金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负担。

(十三)鼓励本市企业录用本市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对本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中专(含中职、中技)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首次在本市企业就业,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24个月。该项资金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负担。

(十四)鼓励本市企业录用本市户籍高技能人才。对本市企业录用当年度取得高级工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市户籍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24个月。该项资金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负担。

(十五)鼓励本市企业录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本市用人单位录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特指女40周岁、男48周岁及以上劳动年龄段人员(以下称“4048”人员),女35周岁、男45周岁及以上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以下称“3545”人员),残疾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十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本市城乡居民经创业培训合格并实施创业后,录用本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当年度退伍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按现行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外,按当年度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用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24个月。该项资金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负担。

(十七)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村(社区)及各类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录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户籍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现行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6个月。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两项补贴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人员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社保补贴继续延长,直至退休。对录用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6个月。该项资金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负担。

(十八)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含毕业后2年未就业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进行就业登记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上级相关规定办理。

(十九)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就业援助。在本市取得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中专毕业生、当年度退伍士兵与本市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后除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介补贴外,另按100/人标准给予就业援助奖励。该项资金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负担。

(二十)市、镇(区)招录公务员,录用计划要优先用于招收本市户籍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招用编外用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及中专毕业生、当年度退伍士兵。

(二十一)本市户籍的“985”高校毕业生、低保家庭普通高校毕业生、当年度退伍士兵,符合并参加本市大学生村官公开招聘的,按照相关规定适当加分。

四、组织实施

(二十二)凡符合本《意见》条件申报享受就业创业政策扶持的人员,须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4048”人员携带户口簿、“3545” 被征地农民携带户口簿及征地通知书、残疾人携带户口簿及残疾证、退伍士兵携带户口簿及退伍证、大中专毕业生携带户口簿及毕业证书、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单亲家庭失业人员携带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居住地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统一于毕业当年6-8月份办理申领手续。

(二十三)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创业就业工作,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镇、区实际,广泛宣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各村、社区要把城乡居民创业就业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活动。对建成充分就业示范社区的单位给予奖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精心组织本《意见》的实施工作,要加强对各地促进城乡居民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市级机关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本《意见》精神,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共同促进全市城乡居民就业创业工作。

(二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原本市就业创业政策文件中相关条款与本《意见》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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