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保规〔2011〕22号
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及《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规〔2011〕8号)和《关于调整2011年社会保障对象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政民规〔2011〕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585元/月提高到650元/月,最高标准由960元/月提高到1140元/月。
二、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最低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抄送: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