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关于印发〈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预〔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太仓市2023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太仓市行政区域内在2022年度已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的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
二、年审时间
2023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三、年审方式
使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采取网上办理的方式开展。用人单位务必参照《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操作指南》进行申报。
网上年审网址:
https://abllwrz.jscl.gov.cn:8443/wbxt/index.html#/login
四、年审要求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其他残疾人均按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3.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5.通过联网认证,除劳动合同必须上传外,其他材料均通过联网匹配获取,能正常匹配获取到数据且无误的,用人单位无需另外上传资料;如无法匹配到数据,且单位认为符合年审条件的,需要上传相应材料,通过人工审核。
五、注意事项
1.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采取造假骗取优惠政策的,例如采取挂靠、挂名等“假用工”方式申报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伪造残疾人证、伤残军人证等其它虚报、瞒报、拒报情况的,一律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12-53716808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企业业务咨询:
QQ群1:429210291(已满)
QQ群2:753445496(进群请务必备注企业名称)
集中就业残疾人企业业务咨询:
QQ群:414376238(进群请务必备注企业名称)
七、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应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达比例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有补贴或奖励(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企业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按时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可享受达比例补贴或超比例奖励政策。逾期年审,不能享受该政策。申请奖补仍需提供纸质资料,故年审时可提前准备。
太仓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