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46 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2022 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苏人社发 ( 2021 ) 113 号 )等有关规定, 现就开展 2022 年度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l 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用人单位以2021 年 12 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
2022 年 1 月 1 日后进入单位或 1 月 6 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
二、申报时间
2021 年 12 月 11 日起 至 2022 年 3 月 6 日止。
三、缴费基数的确定
1.用人单位以职工 2021 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 报缴费工资基数。
3. 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 [ 1990 ]1 号 )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 [ 2006 ] 60 号 )、《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 [ 2007 ] 9号)等规定执行。
四、申报材料
( 一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 二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见附件2)。
五、申报方式
(一)已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申报。
(二)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需携带相关材料至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六、工作要求
( 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2022 年 3月 7 日- 10 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 2021 年 12 月缴费工资的 110% 确定 2022 年缴费工资基数 。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 位为其缴纳额和职工本人缴纳额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 险费缴纳人数、单位应缴纳额和实际缴纳额、职工个人应缴纳总额和实际缴纳总额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
( 三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从 2022 年1 月 1 日开始同步执行。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组织开展本地区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 ,积极引导用人单位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保本次基数申报工作的顺利开展 。
附件:
l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
2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技术申报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