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条件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另,用人单位应根据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支付标准
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每年度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且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冲抵高温津贴,不得以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保护措施
太仓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为期2个月的夏季高温劳动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一旦发现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高温津贴,将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投诉渠道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可通过下方表格获取全市“一窗式”劳动保障维权服务平台地址、联系方式。
我们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太仓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