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自2021年7月起开展全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1.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2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另行发文。
2.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
3.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8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4.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缴存单位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在年度调整期内可以申请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5.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6.本次调整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于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
7.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8.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资基数应与本人社保缴费基数一致。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上下限按照缴存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9.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由职业者,本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月缴存额最低为500元/月,每增加500元为一档,最高不超过5000元/月。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