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相关材料,由许可机关进行核验并记录核验结果(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次劳务派遣核验通告延长至2020年6月15日)。目前,市人社局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的年度核验工作已在规定时间内结束。共有216户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年度核验。根据规定,未参加的单位将全部列入检查对象。请各用工企业在选择用工合作对象时务必进行查询核实,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工。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