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
就社会普遍关心问题做统一解答
Q: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
A: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关于工资报酬的问题
A:(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Q:关于未复工职工休息休假的问题
A:(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
(二)对政府因疫情采取延迟复工、减少人员流动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Q:关于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问题
A:(一)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自觉做好疫情防控;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着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Q:其他问题
A:(一)全市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开展各类招聘活动,所有门店暂停经营。全市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向本市企业输送人员,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二)全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有线下培训课程暂停,开课时间另行通知。
(三)劳动仲裁案件2月10日前安排开庭的案件一律延期,重新安排开庭时间以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为准;凡在1月10号以后有湖北地区往来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的当事人的仲裁案件,仲裁时效中止,恢复开庭以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为准。
(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延期鉴定,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五)人事考试、技能鉴定等一律延期,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