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保医〔2018〕2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5〕2号)“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并于每年7月1日调整”之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调整为1747元。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