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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太人社[2018]41号

发布者:太仓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8-07-18   阅读数量:    

各党委、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科教新城党工委和管委会,娄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企业职工及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1.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今年我市将继续按照完全统一的办法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2017年12月31日前纳入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的原乡镇“小统筹”人员、老居民、政策性户口农转非、小乡干部等人员参照退职人员标准调整;实行土地换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参照退休人员标准调整。

二、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

1.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和享受社会养老补贴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由1400元调整为1500元,即基础养老金由28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

2.按缴费年限增发。每缴费1年增发1元,缴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3.在上述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年龄增发。对年满70周岁不足80周岁、年满80周岁不满90周岁、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以及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0元、15元、20元、25元。

三、调整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及实行土地换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从2018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退休人员,不再从2018年7月1日起比照高龄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的相关规定补差。

五、小乡干部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六、工作要求

此次调整养老金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69号)

(此件依申请公开)

大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   仓   市   财   政  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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