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府办〔201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和《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自2018年1月起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