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区镇财政部门、太仓市财会教育中心: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在我市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规则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二、培训内容及课时
(一)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考试类(必修课)内容和考查类(选修课)内容。学员所选的考试类内容将作为学习结束后在线机考的内容。学员所选的考查类内容不作为在线机考的内容。
1、考试类学习培训内容: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解读系列、政府会计准则系列、营改增系列、管理会计基本指引、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课程(详见平台教学计划)。
2、考查类学习培训内容:涵盖财务管理、财务报表分析、会计信息化、财务软件应用、管理会计实践、国际会计准则实务应用、分行业营改增解析等课程,由会计人员根据自身需要及学习兴趣自主选择学习。
(二)本年度继续教育总课时为24小时,每课时折算为1学分。其中:培训课时为20课时,在线机考课时为4课时。学员在选择培训课件内容时,总培训课时必须达到20课时,其中考试类内容课时必须在14课时以上(也可以20课时都选择考试类课程)。学员按要求完成作业和考试,总成绩合格者可打印继续教育学习记录(二维码形式,请打印于A4纸保存)。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在学习考试时间内有一次补考机会(包括修改作业),两次考试未通过者,视同未完成该年度继续教育,缴费不予退还。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式与流程
2017年度太仓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为:东财在线http://tckj.edufe.cn
2017年度太仓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的方式(学习、考试统一采用网上在线方式)。我市2017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的承办机构为太仓市财会教育中心及各镇(区)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应主动与承办机构联系,及时参加培训和考试。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激活学习计划:一是到财政局会计服务大厅(扬州路99号)或各镇(区)财政部门报名购买上网学习卡;二是通过网上支付方式激活学习计划。
通过网上支付方式激活学习计划的学员如需开具收据,在学习平台上点击发票按钮提出申请,并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22日,节假日休息)到财政局会计服务大厅或各镇(区)财政部门开具收据,逾期不予办理(具体地点见附件1)。
四、培训收费
根据太仓市物价局核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80元/人收取。
五、培训报名与学习考试时间
现场售卡培训报名从2017年8月1日开始至2017年11月30日结束(学习卡必须在2017年11月30日前激活);网络培训报名从2017年8月1日开始至2017年12月20日结束。学习考试从2017年8月1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学员可在该时间段自行安排好学习和考试。
六、视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或抵免部分学分: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培训。
会计人员参加以上形式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对于可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请于2018年1月至3月,带好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可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如毕业证书、各类成绩证明、获奖证明、发表的论文等),到太仓市财政局会计服务大厅(扬州路99号)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视同确认事宜。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一科以上合格的会计人员不需要到窗口办理视同手续,成绩公布后会统一做好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数据导入。
七、其他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每个会计人员应尽职责,凡在培训范围之内的会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以前年度(2011年--2016年)因故未完成培训的人员,应报名补学该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和考试方式与2017年继续教育培训相同。按照《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财政部门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附件1:太仓市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场报名点及网上支付发票领取点
附件2: 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全部(部分)抵免登记表
太仓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6日
点击下载附件通知:太仓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附件1:
太仓市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现场
报名点及网上支付发票领取点
序号 |
报 名 点 |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1 |
太仓市财政局会计服务大厅 |
太仓市扬州路99号(惠阳路与扬州路交界处) |
53540711 |
2 |
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
太仓市上海东路88号 |
53595035 |
3 |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太仓市浮桥镇滨江大道88号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室 |
53187829 |
4 |
太仓市科教新城管理委员会 |
太仓市太平新路8号 |
53400508 |
5 |
太仓市城厢镇财政分局 |
上海西路5-1号 |
53572453 |
6 |
太仓市沙溪镇财政分局 |
沙溪镇新北街58号 |
53223722 |
7 |
太仓市浏河镇财政分局 |
浏河镇郑和大街99号 |
53611806 |
8 |
太仓市璜泾镇财政分局 |
太仓市璜泾镇园林路1号1楼104室 |
53817086 |
9 |
太仓市双凤镇财政分局 |
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247号 |
53433806 |
10 |
太仓市浮桥镇财政所 |
浮桥镇北环路12号行政服务中心1008、1009室 |
53709851 53709281 |
附件2:
2017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全部(部分)抵免登记表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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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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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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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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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免理由: |
抵免学分 |
(对照条件在相应栏内写上证书号或文字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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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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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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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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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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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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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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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按照相应文件规定折算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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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折算为24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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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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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有关证书复印件附后
2.本表涉及全部抵免的人员请于2018年1月-3月到财政局会计服务大厅(扬州路99号)办理
3.本表涉及部分抵免的人员请于2017年10月31日前到财政局会计服务大厅(扬州路99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