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人社规字〔2016〕4号
关于2015年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的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太仓市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太政规〔2015〕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15年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补助规定如下:
一、补助范围
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补助范围为:2015医保结算年度内所发生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自负医疗费用。自负费用以社会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库2016年3月31日统计时间为准。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自负费用未记入信息数据库的,可列入下年度计算。
二、补助标准
1、起付标准:2015年度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3000元。
2、补助比例:
3000元--6000元(含6000元),补助比例为50%;
6000元--8000元(含8000元),补助比例为52%;
8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补助比例为54%;
10000元--12000元(含12000元),补助比例为56%;
12000元--14000元(含14000元),补助比例为58%;
14000元--16000元(含16000元),补助比例为60%;
16000元--18000元(含18000元),补助比例为62%;
18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补助比例为64%;
20000以上,补助比例为66%。
三、补助方式
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补助对象名单通过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公布,太仓市大病保险联合办公室组织发放工作,确保补助金准确及时发放给每个享受补助对象。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