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外条件
参保人员经本市市级医院(市一院、二院、三院—限精神病)检查会诊后,因病情需要,须转往外市上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
待遇规定
1.参保人员符合转外就医标准的,先由市级定点医院(市一院、二院、三院—限精神病)相关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科室副主任以上)的经治医师,开具《太仓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登记表》,经本院医政管理部门盖章同意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转院登记表》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重新办理;
2.正常办理转外就医手续后,因病情需要又转往其分院就诊的费用,提供转入医院医务部门出具转往分院的证明并盖章后,可按医保规定报销;
3.参保人员未经本市医院同意,自行前往我市医保定点的外市上级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保规定待遇的90%;
4.参保人员自行前往非我市医保转外定点非营利性医院(限三级)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保规定待遇的80%;
5.其余情况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6、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以上报销规定时,对超出医疗保险收费标准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咨询电话:12333、53588995 太仓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太仓市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定点医院
上海二军大学附属长海医院;
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上海二军大附属东方肝胆外科医院;
(江苏省中医院);
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
南京军区总医院;
(限恶性肿瘤伽马刀治疗);
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上海光华医院(限风湿类疾病);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上海群力中医门诊部
江苏省口腔医院;
(限恶性肿瘤中草药治疗);
江苏省第二中医院;
上海市中医文献馆中医门诊部;
江苏省中西结合医院;
上海市中医医院;
南京大学医学院附属鼓楼医院;
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南京市第一医院;
上海市华东医院;
南京市中医院;
上海市第三人民医院;
南京市脑科医院;
上海市第一肺科医院;
南京市博大肾科医院。
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苏州市(11家):
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上海市皮肤病性病防治中心;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
苏州市市立医院
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
(本部、北区、东区);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苏州市中医医院;
上海市口腔病防治院;
苏州市九龙医院;
解放军第四五五医院;
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限传染病);
解放军第八五医院;
苏州市广济医院(限精神病);
黄浦区中心医院(限乳腺专科);
苏州市儿童医院;
远洋医院(限糖尿病足)。
苏州解放军100医院;
南京市(14家):
苏州瑞盛医院(限工伤康复);
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苏州理想眼科医院。
(江苏省人民医院);
江苏省肿瘤医院;